【金華市規定及文件】金華市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試行)
發布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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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試行)
第一條 本機制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機制適用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工作。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管理動態調整,可參照本機制執行。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評估審查,審查范圍包括: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六)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的,應當依據清理結果,及時對清理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新標注有效性。
第六條 行政機關要對照“五公開”要求,每年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自查整改情況應及時報送本級政府辦公室。各級政府辦公室要定期抽查,對發現的應公開未公開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七條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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