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試行)
第一條 本機制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機制適用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查工作。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審查,可參照本機制執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的范圍包括本機關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所有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要按照“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對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審查和批準,不得對外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隨公文一并報批。擬不予公開的,應依法依規說明理由。部門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擬稿時,應對公開屬性提出明確建議并說明理由;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有政策解讀文本,鼓勵以音頻視頻、圖表圖解等方式進行解讀,并做好關聯。
第六條 經行政機關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對前款(二)項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七條 經行政機關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開:
(一)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三)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對前款(二)、(三)項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經審查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予以公開,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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