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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0726754927590P/2026-7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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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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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日期: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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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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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配分類: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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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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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關于交通違法行政處罰告知的公告(五十五)
發布日期:2026-01-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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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人計小松、盧興雄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浦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等規定,現將其對應違法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公告告知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如要提出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請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浦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聯系人:浦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罰中心薛警官、黃警官 地址:浦江縣仙華街道恒昌大道999號,聯系電話: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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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6年1月14日
| 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 | 違法事實 | 擬作出的處罰 | 法律依據 |
| 1 | 計小松 | 532***********2157 | 2025年10月31日08時45分,違法行為人計小松駕駛車牌號為浙GE6N62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浦江縣浦后線與天河路交叉口地段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調查中發現,計小松實施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造成事故的(持C1證)(19019);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11181);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造成事故的(16259);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1017)違法行為。 |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另案處理);以上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擬作出罰款1400元。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 |
| 2 | 盧興雄 | 532***********6111 | 2025年11月05日22時20分,違法行為人盧興雄駕駛一輛無號牌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行至浦江縣巖頭鎮黃大線4公里900米許村路段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盧興雄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J)(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6mg/100ml)(60322);醉酒駕駛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603A);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1005);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車架號:WZ20171016012)(1902)違法行為。 |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擬作出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罰款1800元的處罰;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罰款1500元的處罰;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以上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擬作出罰款3500元的處罰,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 |
信息來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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