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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0726000000/2025-7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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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縣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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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日期: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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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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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配分類:
縣政府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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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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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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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GPJD01-2025-0008
GPJD01-2025-0008
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浦江縣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
收繳及使用管理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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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政策,切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函〔2025〕4?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及使用管理細則通知如下:
一、收繳范圍
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和委托補充耕地產生的相關費用(?以下簡稱補充耕地資金),委托縣政府組織開墾相應的耕地。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者生產成本。
二、收繳標準
(一)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
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質量等別,劃分為?4?檔,分別收繳耕地開墾費: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三類?8-10?等為?56?元/平方米,四類?11-13等為?40?元/平方米。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
(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標準
補充耕地資金收繳標準為?300?元/平方米。
三、收繳時間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收繳程序
用地主體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按照規定標準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
五、資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統籌用于耕地保護及質量建設,具體包括:耕地功能恢復(墾造)等補充耕地及后期管護支出;土地綜合整治、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建設、林耕置換、高標準農田建設與改造提升及后期管護等支出;其他耕地保護(包含田長制)等相關支出。我縣完成“多田套合”任務前,2027?年底前收取的補充耕地資金專項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縣府辦將定期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六、其他事項
凡依法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土地(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用于農民建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縣政府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內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用地,未超過項目增減掛鉤建設用地復耕總面積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園地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其他耕地開墾費減免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8日起施行。之前已申請未交款的按本細則執行。此前縣內相關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浦江縣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及使用管理細則》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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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信息來源:政務公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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